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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确定法官员额的第一步,就是重新定位四级法院的职能,探索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相对分离,实现不同审级的法院,审判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基层法院和中院可以增加独任审判的比例,更充分地发挥定分止争职能,通过繁简分流、诉前调解和开庭听审,将大量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政法机关推进法治建设、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明确要求。进入专题: 法治理念 法治能力 。
2012年5月1日,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仅仅只有法治之心,而无法治之力,也是当前制约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提高法治能力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使法律真正被人们所信仰。
要提高官员法律素质,必须善用政绩考评杠杆,建立健全领导者个人法治考核档案,把领导干部是否重视弘扬法治文化,是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这种伸缩空间只依赖我们重视并实施宪法。
目前涉及合宪性审查的还不只是劳动教养制度,还有城管制度、信访制度、强制拆迁、双规惯例等。因而在考核领导干部素质和政绩的时候,法治工作能力、水平和效果,应当成为名正言顺的指标。第三,明确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字面的法治国家是指政治国家范畴内的治国理政通过法治方式来实现,各机关、各级领导干部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
领导干部如果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许多纠纷和矛盾就在行政阶段得以解决,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会得到缓解,司法机关就可以独立办案。5、中央政法委统一对各级政法工作进行领导,地方党委不直接管司法个案。
[2]十八大报告在第三部分把法治、法治政府、司法公信力、人权等等纳入2020年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要让宪政制度变成宪政秩序,其可能性依赖于我们要做的三个工作:第一,目前首要的工作是贯彻落实现行宪法中已明确可执行的规定。比如人大财政权的实现,需要通过宪政制度的具体化,需要健全政府财政公开透明的制度。4、宪法实施与监督审查制度,即合宪性审查制度。
不全面实施宪法,会使改革陷入困境和僵局。报告第五部分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宪法不仅可以通过实施来增强活力,宪法还可以通过实施和解释得以不断生长。[6]宪法学上把宪法划分为固有的宪法和立宪意义的宪法,[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宪法第67条)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宪政秩序是实施宪法的结果。
4、政府财政公开,真正接受人大监督。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进入 孙笑侠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这是宪政所涉及的大致范围,但民众也并非希望在一夜之间落实。在这个时期若不全面地实施和应用宪法,若不适时地解释和生长宪法,那么我们就无法厘清权力和自由的关系,无法制约权力,无法为财富分配的困境提供制度安排,法治就走不出困境,政治改革就无法启动,我们30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就可能被抵销,甚至起反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必忌讳和限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文书引用宪法的司法职权,让司法者也加入宪法守护者的行列。8、人权与正当程序(宪法第33、37条)。宪法实施或实行宪政,都需要从宪法文本出发。
十八大报告在宪政共识上又有三个突破:第一,不仅肯定法治是社会管理的主要方式,更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来看,至少已具备以下九个方面宪政制度的框架: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2条以及第三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议会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近似于议会至上的制度。
9、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宪法序言最后一条[4]以及第126条和131条)。在新的社会转型形势下,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宪法能否成为上下左右的最大公约数和寻找共识的依据?这需要从现行宪法的制宪精神与规范内容上来解读。
通过这两个方面,就能够让中国宪法具备了不断自动生长的活力机制,全面建立宪政秩序就有了动力系统的操作台。2、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选举制度(宪法34条、59条、97条)。
它回答了另一个问题——法治作为一种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仅仅是职业法律人专有的吗?这个问题以前有过误解,认为只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是拥有法律思维和方式的人,甚至曾经一度还有人贬损法治思维和方式是不懂大道的雕虫小计。如果落实这些规则和制度,也就能够统一思想,凝聚民心,实现宪政。斯密特认为,有一种根本的或在根基处涌动的力量或能量使政治统一体处于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过程中。十八大报告第六部分谈文化建设时,把自由、平等、公平与法治一起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就中国现行宪法而言,已经具备了上述的部分内容,换言之,也有部分内容还不具备。宪政制度是指宪政的制度硬件设施,我们可以把这些基本的制度设施罗列出来:比如共和体制、议会政治、司法独立、合宪性审查制、议会预算制、人权与正当程序、言论与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大学自治、行业自治等等,它们都属于立宪主义、宪政或宪法政治的范畴。
于是,民主与法治成为这个时代民众的高度共识的同时,却遇到了宪法未全面实施的瓶颈,因而依宪治国就被提出来了。从1954年宪法演变而来的1982年现行宪法,其立宪者当初确实已赋予其社会主义自由的内涵和特质,从宪法文本看,其中基本的宪政制度是具备了推进宪政的基本架构。
[8][德]卡尔·斯密特:《宪法学说》,刘小枫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4年版,第8页。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履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监督职责,对各级政府有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监督,成为宪法的守护者。
所谓宪法的生命也在于此。从法治规律以及近十年实践来看,各级领导干部既可能成为法治的阻力,也可以成为法治的动力。7、表达自由(宪法第35条)。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其部分规范和制度在经济高增长期容易被闲置。
2、法院和检察院脱离同级政府的人事权和财权的束缚,首先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5]。此处的法治国家概念可作字面和广义两种理解。
第二阶段推进宪政的任务(2017-2020)包括:6、改革各级人大选举。又比如宪法上表达自由的落实,有的要完善和落实已有的法律,有的要通过制订相关的法律,来保证落实宪法有关表达自由的规定。
如果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那么,就意味着治国理政首先以宪法为基本依据,规范、完善、限制国家其权力的界限。7、人大的议事程序应当正当化,建立辩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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